邮政安全刑事合规法律制度

张毅2020-07-15来源:中国邮政网

  邮政安全对于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发挥着至关重要的基础性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邮政安全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违反邮政安全法律规范不仅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将涉嫌构成犯罪,承担刑事责任。邮政企业从业人员应牢固树立刑事合规意识,做到红线不可触碰、底线不可逾越。以下从邮件安全、用户信息安全、寄递渠道安全、安全生产方面对邮政安全刑事合规法律制度进行解读。

  邮件安全。确保邮件在寄递过程中不丢失、损毁,是邮政企业应承担的基本义务。个别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缺失、法律意识淡漠,利用职务之便,私拆、隐匿、毁弃邮件,乃至从中窃取财物,不但危害邮件寄递安全,有的还形成舆情事件,严重损害邮政信誉。《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根据上述规定,邮政企业从业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从中窃取财物,则要依照盗窃罪有关规定定罪从重处罚。某县邮政分公司投递员鲍某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开拆邮寄至县委、县政府、县纪委等部门的信件30余封,隐匿40余封,后将私自开拆的举报信提供给被举报人,并索要财物。法院以私自开拆、隐匿邮件罪,判处鲍某有期徒刑1年10个月。

  用户信息安全。当前,社会上非法收集、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的问题相当突出,个别从业人员与社会上不法分子相互勾结,非法提供、出售邮政用户服务信息,受到了刑事制裁。《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邮政速递某营业部员工王某利用掌握大量用户信息的便利,卖给他人公民个人信息10万余条,这些用户信息被用于实施诈骗犯罪,王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罚金1万元。

  寄递渠道安全。《邮政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对邮政企业应当承担的不得收寄禁止寄递物品义务以及收寄验视制度作出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快递暂行条例》又对实名收寄、收寄验视和安全检查制度作出更为严格的规定。当前,通过寄递渠道贩毒、贩枪还相当突出,尤其是寄递假药、假烟违法犯罪行为多发,个别从业人员还与社会上不法分子沆瀣一气,为其寄递违法物品提供邮寄便利。不严格执行实名收寄、收寄验视和安全检查制度,导致收寄了违法物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面临刑事指控。与社会上不法分子合谋利用寄递渠道邮寄违法物品构成犯罪的,则按照相应的罪名追究刑事责任。邮政速递某营业部经理柳某伙同方某、吴某等员工,分工合作,共同为他人寄递假冒香烟包裹,货值金额共计119万元,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对涉案人员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安全生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对行业安全生产作出了详尽的规定。邮件消防安全要求高,邮政企业拥有数量众多的运输车辆,邮件分拣、转运环节还有大量的机械设备,安全生产风险因素较大。不认真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忽视安全生产,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或将承担刑事责任。某快递公司员工赵某在使用自动分拣机时,因该公司未在上料斗传动轴上安装有效防护装置,赵某的脖子上所系围巾卷入传动轴造成窒息死亡。法院认为:该公司安全生产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导致该起事故发生,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已构成重大劳动事故罪。还有,某快递公司重型厢式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致8人死亡,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对该公司总经理、车队队长追究了刑事责任。

  (作者系中国快递协会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专家委员、石家庄邮电职业技术学院/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培训中心兼职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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